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该司法解释也限定了四种无效借款的情形: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据此,法院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超出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
总体来讲,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是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法律都是给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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